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丨销售特殊食品,有一点小特殊
发布时间:2024-07-24

根据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等要求,销售特殊食品(保健食品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、婴幼儿配方食品)的,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、货架摆放、销售,并分别设立提示牌。

  一、提示牌内容

  根据销售产品类别,分别标明“保健食品销售专柜(或专区)”“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专柜(或专区)”“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柜(或专区)”字样。比如,销售保健食品的专区,应当设立“保健食品销售专区”指示牌,内容不能随意更改,不能只标明“保健食品”。

  二、格式要求

  提示牌为绿底白字(指颜色),字体为黑体,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。(提醒:黑体是字体,不是字的颜色)

  三、消费提醒

  保健食品经营者还应当在经营保健食品的场所显著位置标注“保健食品不是药物,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”等消费提示信息。提醒:消费提醒可以单独设立提示牌,也可以直接印在“保健食品销售专区(或专柜)”提示牌上。

  四、摆放要求

  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,三类特殊食品之间不能混放销售。

  五、提示牌示例

 

官方链接: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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